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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08-15 来源: 院办公室 编辑: 中心医院
序 言
江门市中心医院创建于 1912 年。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医院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和康复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早日成为高水平研究型医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第二条 医院名称:江门市中心医院(中山大学附属江门医院),英文名称:Jiangmen Central Hospital。
医院法定注册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海傍街23号。
第三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管理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医学等任务,是高等医学教育和国家住院新版UED体育规范化培训基地,临床医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区域核心基地。
第七条 医院宗旨:坚持新时期卫生和健康工作方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中心,以社会公益为导向,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持续改进管理和服务,追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和健康需求,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 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恪守“敢于超前、追求卓越”的价值观念,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不断增强员工凝聚力向心力,努力建设与国际先进接轨的现代化综合性研究型医院。
第八条 医院文化:医院不断创新文化建设激励机制和文化载体,传承优良传统,弘扬先进文化,为员工思想教育提供阵地。
医院院训:“德高医精 仁心仁术”。
医院院徽:医院院徽为椭圆形徽章,双手托起医院标志性建筑物—仁济楼缩影,放飞和平鸽构成主形象,象征医院的悠久历史和文化传承;上方有“1912”字样,代表医院建院时间;下方及两边环绕分别是“江门市中心医院”的中文全称和大写英文全称。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举办主体代表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二)对医院实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对医院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挂钩,促进医院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三)在职权范围内任免、聘用和管理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其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薪酬、聘任和奖惩挂钩。
(四)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医院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每年年底向党委会议述职。
第十一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党委设党委委员若干名,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
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委每届任期 5 年。
第十二条 医院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书记每年向党委报告工作,向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述职。
第十三条 医院党委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2.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5.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6.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7.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8.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9.领导和支持工会、妇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医院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科、宣传科、统战科和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五条 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联系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教育引导群众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十六条 医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及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医院院长的主要职责:
1.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
2.根据规定和授权任免内设行政机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3.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主持、指挥全院性的会诊、大型抢救、学术交流、新技术项目开展等医疗技术活动。
4.签署医院有关文件和代表医院签署对外合作协议。
5.发布或授权发布本单位相关信息。
6.每年要向医院党委会全面报告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和工青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建立健全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的具体事项和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决策事项范围实行清单式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是医院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凡属医院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经过党(常)委会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理事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提交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下同)、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评先评优及奖励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预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国家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有关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界定额度,计划内超过界定额度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计划外的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对医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策。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院领导召集并主持。医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医院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超半数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应事先向院长请假,并向医院办公室报备。可以书面形式提交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与决策事项范围包括:
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措施。
2.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3.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4.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院长办公会具体讨论与决策事项范围内容实行清单式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1.党委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党委书记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2.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或常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纪委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纪委书记、纪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每届任期与医院党委的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强化党纪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建设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4.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5.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6.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风建设要求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7.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党内法规的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8.加强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上会前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建议。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通报医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内设机构
第三十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编制部门的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部门。
医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党务、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资源配置、业务工作和考核评价等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部门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医院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科室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科室在医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主任聘任管理、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等机制。科主任是科室的行政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三十三条 医院推行科室民主管理。各科室应建立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对涉及科室内部的重要管理制度、重要设施设备优化配置与采购、药品遴选、人才引进、评优评先、晋升晋职、科研课题申报、员工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科学决策。
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重大事项。
科室民主管理小组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在科室内部公开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章专业委员会与群体组织
第三十四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教育、科研、药事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各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部门和纪委审核基础上产生,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三十五条 医院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监督的权力机构。
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职代会休会期间,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不少于2次,根据医院的实际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及医院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
3.审议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对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5.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医院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三十八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机构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医院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十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1.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
2.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
3.承担教学医院(或附属医院)、住院新版UED体育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职责。
4.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5.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6.承担上级部门指令性医疗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治、公共卫生以及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等任务。
7.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8.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章医院员工
第四十二条 医院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医院实行全员聘任制,与所有员工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依法对员工进行聘任、解聘、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院按照以下原则引进、培养、选拔和聘用人员。
1.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3.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第四十四条 医院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2.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3.依法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4.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医院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员工守则,践行医院宗旨和文化理念,自觉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
2.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3.廉洁行医,科学施治,不得收受“红包”和“回扣”。
4.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六条 医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员工守则,对员工提出道德规范、组织纪律、考勤管理、学习培训、考核管理等规定。
医院全体员工应遵守员工守则。
第四十七条 医院建立员工考评制度,对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医院建立员工奖惩制度,对有突出成绩与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医院按照江门市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绩优酬的原则,自主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岗位薪酬标准和内部分配方案。根据医院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薪酬等多种分配方式。
第五十条 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员工退休制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员工在退休后续聘留院工作,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再做贡献。
第十章财务、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基本建设拨款收入及其他收入。
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医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五十二条 医院执行政府财经政策和预算、资金、资产、采购、经费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控制等制度。医院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
医院执行全市统一的价格收费付费标准和管理规则。
医院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三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
2.参与制定医院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参与医院重大业务、重大合作的决策,掌握和了解医院内外动态,及时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反映并提出建议。
3.对医院的财务管理、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预评估制度、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接受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第五十五条 医院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
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应坚持服务一线工作部门、服务病人的原则,为医院全体员工和患者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后勤保障服务,不断提高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六条 医院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工程采购、供应保障、维护管理等制度。
1.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对于达到规定数额的修缮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2.严格执行医疗设备、药品及医疗耗材等采购制度,并对采购结果实行比对分析,及时纠正异常交易。
3.依法合理配置适宜医疗装备,保证装备配置与医院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4.建立员工、患者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促进后勤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五十七条 医院设置信息部门,负责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
医院信息管理部门应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坚持共建共享共治,推进医院内部、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五十八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党委和政府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业务与质量管理
第五十九条 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1.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急慢分治,推广多学科诊疗模式,拓展药学服务新领域,延伸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推动预防保健、临床诊疗、康复照护等服务环节可连续。
2.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3.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提高重大疾病救治水平。
4.建设智慧医院,建立健全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全面优化医院服务流程。
5.建立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
第六十条 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1.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2.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3.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
4.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18项医疗核心制度。
第六十一条 医院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
1.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2.完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3.参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鼓励新版UED体育参加新版UED体育执业保险,引导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六十二条 医院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医院设立病人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
2.医院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十三条 医院致力于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1.设立保卫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与巡防、应急处置与救助等制度,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警医联动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与安全。
2.通过宣传倡导,营造尊医重卫社会环境,引导患者及家属遵守医疗服务秩序,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治疗,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3.设置安全总监,建立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全院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六十四条 医院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它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章医院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医院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十七条 医院的床位总数、人员总量、领导职数、内设党政管理机构,以及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人员招聘方案和聘用合同样本、薪酬分配方案等,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1.医院设立医院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2.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
3.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为重点,每年对医院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医院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六十九条 医院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1.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分工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医院决策机制。
2.严格执行药品、耗材和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制度。规范修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
3.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决策、基建、采购、人事、财务等权力运行。
4.贯彻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医务公开制度,推行科务公开。
5.定期开展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活动。
6.设置专职纪委书记和工作部门,对医院党员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
第七十条 医院推行全面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科室绩效考核制度,对科室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
医院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科室、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七十一条 医院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与医德考评制度。
医务人员诚信记录与医德考核结果与其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十三章医院社会责任
第七十二条 医院全面参与全民医保制度建设,落实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积极推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商业医疗健康保险公司合作,为患者提供更加方便、更多层次医疗健康保险服务。
第七十三条 医院积极参与临床医学研究机构建设,建设药械临床试验平台,支持药械企业创新服务产品,促进医学科技进步。
第七十四条 医院按照规定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与合作,落实社会责任,支持上级党委和政府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健康江门建设。
第七十五条 医院不参与企业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出租科室,不设立“院中院”,不开展科室承包。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1.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3.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4.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5.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1.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2.将章程修改意见逐级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3.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4.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5.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十八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9年6月24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江门市中心医院。